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保障我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及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根据《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在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良好、顺利毕业,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2.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即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及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的平均分达到75分(含)以上。  

3.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即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4.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 “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含“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其他各类社会化考试成绩均不可替代。  

在外校获得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申请学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考试合格证书、学生亲笔手书申请书、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扫描件。考试合格证书自取得到申请学位时间不得超过5年。  

5.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可于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始报名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在校期间报名总数不超过4次(含)。学生报考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二外语统一考试,由学校另行通知安排,且在校期间报名总数不超过4次(含)。  

休学、保留学籍,降级、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和已毕业的学生不予办理“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报名手续。  

6.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履行申请手续,经院(系)和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继续教育教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学位证书制作工作。  

7. 办学院系应严格规范学位证书发放工作流程。学位证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亲自领取并签字确认;他人代领时,需持学生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并由代领人签字代领。因他人代领或逾期未领取学位证书造成的证书损毁、遗失由毕业生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学校无关。  

8.学校继续教育教务管理部门将在学位授予后30天内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报送数据信息,待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供线上查询。  

9.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10.本规定自2024级新生开始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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